买房还能有返利?轻信忽悠维权难——胶州法院普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3-04-27浏览次数:9856637

摘要:基本案情原告赵某某向被告售房人员张某某咨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向被告售房人员张某某咨询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事宜,被告向原告口头承诺,原告支付购房款后,销售公司会向被告支付佣金,被告收到佣金后会返还给原告5万元。原告依约购买房屋并向销售公司支付购房款,但被告收到佣金后拒向原告支付事先约定的5万元,并将原告拉黑。原告赵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买房返利5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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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某辩称,销售公司有“禁返佣金”的制度公示,且原告买房时被告已为原告争取最大优惠,被告花费2万元帮原告选上了满意的房子,被告在收到销售公司支付的佣金后又按内部规定支付给其所在的销售团队1万元,故不应再向原告返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和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向原告口头承诺原告经被告购房后予以“返点”,且在原告签订购房合同后,被告在双方的微信聊天中亦对“返点”事实予以认可,应认定原被告之间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亦具有合同效力,原告按照约定通过被告购买房屋,并足额缴纳房款后,被告应当依合同约定返还原告款项。但在房地产公司发布告知函公开告知购房者勿相信宣传“额外返点”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订立该合同亦存在过错,被告售出案涉房屋获得的佣金,扣除团队提成及选房费用后再支付给原告5万元亦显失公平,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支持被告张某某向原告赵某某支付款项20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房地产销售业中存在“虚”“假”“乱”现象,使得销售行为背后包含多重法律关系,购房群众维权难,也破坏了房地产销售市场的秩序。一是承诺“虚”,售房者夸大其词难兑现。售房人员为吸引客户提高业绩,往往在质量和优惠力度上进行夸大宣传,其中包括承诺购房后返还“佣金”,而购房者在购房后却发现成为无法实现的泡影。二是身份“假”,购房者受损被骗难追责。房地产销售人员的劳动关系复杂,诸多售房人员系第三方公司派遣人员或是没有合同的临时工,部分人员在售房后去往外地再难寻踪迹,而因其与房地产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购房者亦难向公司追责。三是秩序“乱”,售房者违反规定难监管。有的房地产公司对其销售人员的管理制度空白,缺乏对其内部售房人员的监管,甚至为提高销量额任由售房人员夸大或欺骗。
 
广大群众在购房时一定要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咨询和购买,购买前充分了解房地产公司的公示信息,合理审查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对于销售人员提出的口头承诺要将其固定到书面上,对于违反法律及制度规定的承诺,要不轻信、不认可、不约定。购房过程中,注意保存购房合同、发票单据以及能证明约定条款的协议、录音等证据,以便在诉讼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买房还能有返利?轻信忽悠维权难——胶州法院普法案例》
关键字:李哥庄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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